【圆明网】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八日,贵州省都匀市法院于上午九点秘密开庭,非法庭审今年五月二十七日被劫持迫害的当地法轮功学员梁荣琪先生。北京正义律师到庭辩护,指出非公开开庭违反法律,法庭无奈允许两名家属旁听。律师进一步质疑诉讼方的所谓质证,法庭无奈第二天再审。再审时,诉方心虚增加检察员,律师驳斥此举违反法律程序,新增的检察员被赶走。
法庭庭辩中,律师从现行中国法律、宪法角度有理有据地驳斥了诉讼方的所谓指控,指出控方偷换概念,而当事人修炼法轮功完全合法,信仰自由的权利应受宪法保护。针对当事人散发法轮功资料和《九评共产党》,律师指出这与所控“破坏法律实施罪”毫不相干,同时言论自由是受到宪法保护的。
律师并呼吁法官应敢于直面现实和自己的良知,实践法治精神,判本案被告人梁荣琪无罪,予以释放。
梁荣琪是都匀市的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大法后,力改陋习、不抽烟喝酒、不贪不赌、孝顺有加。然而在中共对法轮功长达十多年的迫害中,梁荣琪一家深受其害。梁的母亲因说真话、给法轮功鸣冤、而被非法重判、送羊艾农场劳改。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七日,梁荣琪在家中遭到都匀“六一零”(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机构)、国安、市公安局国保支队等数十人的绑架、非法抄家,家中大量私人物品和现金、首饰等被洗劫一空。梁妻也横遭株连,被非法通缉、追捕,至今下落不明。七十多岁的梁父病倒,牙牙学语的二岁女儿,幼小心灵横遭重创……
首提回避申请,赢得家属旁听
此次贵州都匀法院对非法庭审梁荣琪可谓心虚之至,一方面将此案被归为“敏感”案件,一方面,这也是第一次有北京律师来当地进行辩护。承办法官在通知律师开庭时间时,就提到拟不公开开庭。律师指出该案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公开开庭案件。
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律师进入法院被安检时,跟法警指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检的规定,公诉人和辩护人不需要安检,只需要登记证件,但法警说每个人都要安检。律师手机被放到一个信封中封好统一保管,可开庭前公诉人却拿着手机在接电话。
起初,家属不被允许旁听。宣布开庭后,梁荣琪提出请求法官回避。律师指出,尽管本案是公开开庭审理,但是连家属都不让旁听,违背了公开开庭原则。可能是因为法官是无神论者,对被告人这个有神论者有仇恨关系导致,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回避。
三名法官退庭去由院长决定,十多分钟后回来驳回申请就准备继续开庭。律师提出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当庭提出一次复议,法官又一愣。律师指出法庭不能公平的对待控辩双方,律师的手机被收,公诉人却拿手机接电话。律师又强调,按照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有违法公开开庭规定的,必然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如果不让家属旁听,在这里开庭就是浪费时间、白费力气。虽说休庭二十多分钟后法官回来又驳回了回避申请继续开庭,但两名主要家属进入了法庭旁听席。
再提程序质疑,新增的检察员被赶走
庭辩中,律师对诉方的指控一一有力地驳斥。由于公诉人在庭上说漏嘴,说证据原件公安都没有随案移交,所以无法提供原件质证。律师抓住不放,指出公诉人有义务对原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起诉,却连数量都没有核对。法律规定只有在原件不便搬动或者不便保管时才可以拍成照片质证。强烈要求法官要对方提供原件质证,并要书记员记录在案。
庭审结束后,法官跟律师商量再次开庭时间,以便对原件进行质证,决定在二十九日下午三点再开庭。看来法官很清楚不质证原件可能会被二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二十九日下午开庭前,公诉人座位上多了一个检察员,前一天只有一个的,《起诉书》上也只列了一个名字。看来是前一天被搞怕了,今天搬个帮腔的壮壮胆,旁听席上也多了几个领导模样的人。
法官宣布继续进行法庭调查后,要公诉人出示原件进行质证。律师对法官提出程序质疑指出,在开庭十天以前被告人收到的《起诉书》中只有一名公诉人,昨天庭审也是一名,今天开庭却多了一名,法庭也没有告知原因,不知是否办了手续?律师接着指出如果要增加新的公诉人,必须重新制作《起诉书》并提前十天送达被告人。对方哑口无言,只能说辩护人说得有道理,我们就不增加了。说毕那个准备参与庭审的检察员只好离开审判席走出法庭,从后门进入法庭旁听席。
律师驳斥诉方指控证据不足,在逻辑上是荒谬的,吁法官直面现实良知
担任梁荣琪辩护人的北京律师在辩护词中指出,经过阅卷、会见和法庭调查、庭审质证,《起诉书》指控梁荣琪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证据不足,在逻辑上是荒谬的。
一、律师指出要用此罪指控,公诉人必须提出证据证明两点:第一,“梁荣琪利用了邪教组织”,第二,“梁荣琪实施了破坏国家某部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公诉人必须同时证明这两点,二者缺一不可,并且不能偷摸概念。
二、律师指出公诉人偷换了“法轮功”与“邪教组织”的概念来证明其第一点——“梁荣琪利用了邪教组织”。
律师说: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中的宣传品,可以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与宣传法轮功信仰有关的,第二类是与评论或者批评共产党有关的。第一类宣传品可以证明被告信仰和利用了法轮功,也就是一种“功法”,一个人对照着书本就可以修炼,与其他的人员构成没有任何关系。而公诉人应当要证明的却是被告人利用了 “邪教组织”,也就是由人员所构成的一种社会结构。我们都清楚,“功法”与“组织”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不可以互换。
同时公安部于2000年5月10日以[2000]公通39号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同时认定了十四个“邪教组织”,其中并没有法轮功。律师提醒大家:这是值得我们每个人注意和深思的问题。
律师进一步指出:至今没有任何法律文件规定除党团员外的其他公民不能修炼信仰法轮功。梁荣琪既非党员、团员,又不是国家公务员,他对法轮功的信仰,正是在行使《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律师指出:公诉人没有提供邪教组织存在的证据。公诉人对于被告所利用的组织名称叫什么,组织的住所地是在本地还是外地,是在国内还是国外,是由哪些主要骨干人员组成的等等一系列关于组织构成所不可缺少的要素,没有能够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公诉人也没有提供被告如何利用邪教组织的证据。公诉人对于被告所制作的宣传品的来源是否与某个组织有任何联系,或者被告是否加入过某个组织、是否取得了某个组织的经费、是否听取某个组织的指令而进行制作活动等一系列关于被告如何利用某个组织的表现形式,也没有能够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律师表示:显然,公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那个逻辑三段论中小前提中的第一点,即“梁荣琪利用了邪教组织”。
三、律师驳斥公诉人偷换了“制作宣传品”与“破坏法律实施”的概念来证明指控小前提中的第二点,即“梁荣祺实施了破坏国家某部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针对于此,律师指出:我们每个人都经常会从网上下载制作一些我们感兴趣的资料,也会收到他人散发的楼盘宣传资料或者其它广告宣传品,没有人会认为制作、散发广告破坏了法律实施或者是犯罪行为,而公诉人没有指出为什么梁荣琪下载制作第一类法轮功广告宣传品却破坏了法律实施,也没有指出梁荣祺破坏了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恰恰相反,上网浏览下载制作广告宣传品,正是公民行使《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和议论自由,是一种合法行为,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哪部法律法规对此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针对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中的第二类评论或者批评共产党意见的宣传品,律师指出,首先《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其次,中共自己党章也宣称公民向中国共产党提出批评意见,不但是完全允许的,而且还要求党组织必须经常听取。被告人制作评论或批评中共的宣传品怎么可能是一种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呢?
律师论断《起诉书》没有证明指控小前提中的第二点——“梁荣祺实施了破坏国家某部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由此,公诉人的指控在逻辑上完全是荒谬的。
律师最后在辩护词中说:在此,我愿意以二战结束后德国的马丁﹒内莫勒牧师那段著名的忏悔与大家共勉:“在德国,他们先开始对付共产党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党人;后来他们对付犹太人,我也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对付工人运动者,我也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人运动者;后来他们对付天主教徒,我还是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徒;最后他们对付我,这时已没有人剩下来可以为我说话了……”。
请各位法官尊重公民的宪法权利,承担起应有的历史责任,敢于直面现实和自己的良知,实践法治精神,判本案被告人梁荣祺无罪,予以释放。
主要相关责任人:
王登美(都匀市小围寨镇片警,手机:15885453011)
李刚(都匀市政法委书记,电话:0854-8250115)
都匀市公安局副局长:周世群(带队搜查粱家责任人),电话:13908548535
都匀市政法委书记:李刚,电话:13908542198
都匀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藏侃,电话:18985759800
据了解在梁荣琪家楼下厕所旁边张家住有一瓮安人,叫毛国志、是瓮安县玉山镇派出所所长,电话:13765412133,监控、跟踪有两个多月。当时绑架荣琪的过程中,此人一同公安行动,一直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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